確實是眷口數第4口(含)以上,免繳健保費

2011050410:00
確實是眷口數第4口(含)以上,免繳健保費

健保法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:「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,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。」
 健保法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:「前條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;開辦第一年以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繳保險費;第二年起,依第二十條規定重新評估保險費率;如需調整,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本保險實施後,前二年盈虧,由中央撥補之。前條眷屬之保險費,由被保險人繳納;超過三口者,以三口計。」
至於〝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〞的解釋,規定如下:
●被保險人之配偶,且無職業者。
●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,且無職業者。
●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,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。
所以只要能夠符合〝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〞的規定,第三口免繳健保費實能成立。
 健保附加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,被保險人繳多少,附加眷屬的保險費就是多少,但附加眷屬超過3人時,以3人的保險費計收,所以當兄弟姐妹之間對於父母的健保應依附在誰身上時,可考慮
一、誰的健保保費比較低。
二、誰的配偶、子女及父母附加後會超過3個人,因為超過3個人的部分並不會收費的。